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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列入《实施方案》任务表中的市级部门和开发区。
  2、集中采用LED照明产品用于新建道路和景区照明的市级其他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LED照明工程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六条 采购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供应企业;
  2.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已在样板工程中试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性能达到节能要求;
  3.具有LED照明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9.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采购LED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LED照明灯具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陕西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2. LED照明灯具必须经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芯片及封装技术的LED照明灯具。
  第八条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的LED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于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3-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给予补贴。
  2、对于非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30%给予工程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半导体照明企业,按照具体管理模式,给予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10%给予工程补贴。
  第九条 对于在示范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性能可靠稳定的LED照明产品,将优先纳入市级政府采购产品名录。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补贴受理、备案、考察论证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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