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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创业示范基地要与现有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110”等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要有稳定的市、区县二级技术依托单位和5人以上的创业技术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
  (四)基地创业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进入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参与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5个以上。
  (五)创业示范基地主导产业科技含量应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
  (六)创业示范基地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审定(或认定、登记)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七)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管理协调小组,由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科技局。各区县协调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
  (八)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政府重视支持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涉农企业、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协会为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区县级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区县科技部门为组织推荐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须填写《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申报书》,编写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创业示范基地的初选、论证、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为“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正常运转。
  第九条 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申报项目;落实基地内实施主体、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任务;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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