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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发现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需及时整改,两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的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被监管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监管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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