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及时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请有资质的机构监测时,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校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活垃圾填埋量、发电量数据、烟气排放数据、污水排放数据、渗滤液处理量、炉温日变化曲线、垃圾焚烧量、主要耗材的消耗量、炉渣、飞灰外运量、炉渣热灼减率数据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垃圾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资料。每周一16∶00时前提交上周日报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上月月报表及本月生产运营计划;每年度1月份第20个工作日前提交上年年度报表及本年度的生产运营计划。
第六章 运营监管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依据《许昌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填埋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施评分。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一个评分周期总分为100分。监管部门对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未满足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材料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扣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中介单位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现场记录;
(四)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与监管部门共同监测结果;
(五)历史记录;
(六)其它足以证明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监管部门与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双方代表对上月监管工作总结通报,监管部门和分拣、焚烧、填埋处理企业对上月应扣垃圾处理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对一个记分周期的运营情况编制月度运营监管情况报告。定期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每扣1分则扣除该月应付垃圾处理费0.5%的标准,扣减应补贴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