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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应密闭运往垃圾焚烧处理企业,沿途不得抛洒、遗漏。

第三章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

  第八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须安装垃圾挤压设备,含水份较大的垃圾和餐厨垃圾须挤压后焚烧。

  第九条 居民小区已实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和垃圾中转站的分类垃圾,直接运往焚烧处理企业。

  第十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将生活垃圾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应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它污水。

  第十一条 卸料平台的地面应干净整洁,保证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平台。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确保月垃圾焚烧量不少于1.2万吨(日均量不少于400吨)。焚烧处理过程中,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油、石灰、活性炭等耗材按国家规定添加。

  第十三条 飞灰在厂区保持密封状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自行清运炉渣的,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密闭,并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做好厂区环卫保洁和绿化,落实防“四害”措施。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要做好员工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 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至监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检修计划检修。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须重新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需局部或整体关闭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须书面报经监管部门同意。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可根据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系统,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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