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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87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许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办法
(市城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许昌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分拣、焚烧、填埋处置的排放粉尘、气体、废渣、地下水、渗滤液等环境污染物的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运营业务的企业,接受处理其它垃圾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生活垃圾分拣运营监管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拣企业应保持分拣设备正常运行,分拣处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六条 分拣后的生活垃圾不得夹带石块、混凝土块、陶瓷器皿等大的固体垃圾,否则垃圾焚烧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可燃垃圾、再生资源垃圾(建筑垃圾、有机垃圾)不得混入可填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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