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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公证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实现公证工作在全省率先发展,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公证法》,大力宣传公证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弘扬公证人员规范执业和勇于奉献的职业风尚,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推动西安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
  创建评选活动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评审活动由市局和市公证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评选规则的制定。
  三、申报条件
  ㈠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审标准》(附件1)的全部申报标准。
  ㈡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附件2)的全部条件。
  四、评选名额
  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定不超过 2 家,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不超过 4 名。
  五、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活动依照“申报、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六、申报材料
  ㈠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包括:1、申请书;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含公证员发表文章的复印件);4、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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