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求实效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违背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执行力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以此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把握关键环节,保证办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市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二是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逐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三是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四是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五是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五、抓好督促检查,推动办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市政府办公室要把督促办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要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块、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8月15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市政府督查室电话:296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