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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参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验收程序和步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出具有各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明确本验收缺少的法定手续、法定资料和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条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进行图纸资料移交和设施移交,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第十一条 移交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出具书面意见。

  (三)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现场和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移交监督,并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养维护。

  (四)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竣工移交1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等提供给接收单位;移交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十二条 办理移交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排水工程的管道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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