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参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验收程序和步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出具有各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明确本验收缺少的法定手续、法定资料和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条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进行图纸资料移交和设施移交,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第十一条 移交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出具书面意见。
(三)按照《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现场和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移交监督,并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养维护。
(四)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竣工移交1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等提供给接收单位;移交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十二条 办理移交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排水工程的管道质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