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建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六)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七)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主体进行查验,现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