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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76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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