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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执法依据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和《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大政发[2009]66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进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需要重新审定和公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范围。既包括本次机构改革中合并、分立、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等发生变化的部门及执法机构,也包括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立改废,执法依据、执法类别、执法内容等发生改变的部门及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范围。包括本轮机构改革合并、分立和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部门,以及部门所属授权、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性质、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范围等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审定的方法步骤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的方法步骤。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68号)的相关要求,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完善执法流程、确定执法责任、完善保障制度的具体方法步骤,对原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调整。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调整后的责任制文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报本部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并上网公示,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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