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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机制

  10.确保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落实市财政每年不少于1250万元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落实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要运用财税手段,通过减免税费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足额提取并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于没有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促使其履行义务。

  11.改革中等职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落实我省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在校学生数并结合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核定安排经费预算,以激活办学机制,调动办学积极性,采取招聘、进修培训等多种形式有效解决“双师型”(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配备等问题。改革职业院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推行绩效工资政策。

  12.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攻坚经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发挥市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教育投融资力度,为职业教育发展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和国家扩大内需用于职业教育的各项资金。积极探索运用财政资金对民间资本兴办职业教育给予匹配、奖励、贴息、担保等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要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的规定,将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出让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财政部分全额返还学校,用于职业学校新校区建设。

  13.落实鼓励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对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的职业学校及民办职业学校在税收和收费优惠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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