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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二)抓好项目实施。对已列入2010年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预留位置,制订建设计划,建立工作台帐,明确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国土部门积极办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卫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建设质量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简化办事程序,减免有关行政审批费用,全力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点、新区内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和符合条件的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纳入当地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上级关于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备项目优先安排给改造建设合格的村卫生室。

  对2011年需要建设的村卫生室,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宣传发动,及早进行规划,督促建设单位提前启动建设程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市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待计划下达后拨付。

  (三)依法加强管理。要确保建成村卫生室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使用用途不变,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要根据投资情况,明确产权关系,政府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全部由村委会投入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医、村委会、社会力量等多方投资的,投资各方可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积极实行乡村医生聘任制,努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通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药品、考核等统一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处理全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中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强对当地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作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主体,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认真组织安排村卫生室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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