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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许政[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提高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群众健康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多元投资,按照省定建设标准,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社会参与、产权明晰、功能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实现“一村一室”,确保公益性质,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民群众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的目标。在已建成67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816所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工作,2011年完成剩余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使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医生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应达到《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要求,山区或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平原地区或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按照省定要求,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并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免疫规划室、药房、健康教育室,相对独立,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有与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基本设备。

  (二)建设形式。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新建村卫生室,提升建设水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村卫生室进行改扩建,六室分开,标牌统一,达到省定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资金投入。村卫生室建设资金采取多方筹资,个人、集体投入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村委会、村医独资或合资筹建;支持社会力量捐资筹建;条件好的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村委会集体筹资建设。每个村卫生室由省补助1万元,市补助3000元,县(市、区)至少安排1万元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集体和乡村医生自筹。各县(市、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或抽逃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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