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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成都市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方案(试行)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全面覆盖、免费提供、自愿参检、城乡均等、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分年度、有重点地对全市市民进行健康体检,筛查相关重大疾病,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及“未病先防、小病先治”,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利益,保障群众健康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实施时间。2010年至2012年。
  (二)实施对象。成都市户籍人员和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包括在蓉大专院校参保学生)。
  (三)实施内容。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健康问题,制定适宜的全民健康体检服务项目,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对自愿参加健康体检的人员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公布。
  (四)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当年未参加体检可累加到第二年或第三年,连续三年未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实施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补充。参检人员可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参加体检;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在蓉大专院校参保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上述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六)经费保障。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员的健康体检费,按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成都市户籍居民健康体检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健康体检费由各承检医疗机构按季度分类汇总上报所在区(市)县卫生部门,经区(市)县卫生部门审核后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财政部门据实结算。健康体检费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财政部门划入同级卫生部门实行专账核算,由卫生部门拨付各承检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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