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我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正处于破案和追逃攻坚阶段(2010年1月11日至6月20日)。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加大了对文物单位的执法巡查和检查力度,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使多起文物犯罪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营造了良好的文物安全环境。其中,济南市长清区、淄博市临淄区、临沂市沂南县、济宁邹城市破获案件较多。行动期间,我局共依法组织涉案文物鉴定10次,涉及的10起案件均进入审判程序,其中5起已经依法宣判,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制裁,多名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
四、其他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一季度,除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以外,我局还安排部署了春节期间文物安全检查、申领文物行政执法证、上报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十一五”总结及“十二五”规划建议、召开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统计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等全省性的工作任务。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基本能够按照我局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其中,淄博市文物局和聊城市文物局对我局安排部署的所有工作任务,均认真开展、落实,按时上报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济南、泰安等市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十一五”总结及“十二五”规划建议;除淄博市文物局和聊城市文物局以外,其他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春节期间安全工作情况;潍坊市文化局未组织开展申领文物行政执法证工作;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仍然有部分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燃香、烧纸等行为,对此,文物行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一季度,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比如,济宁市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每三年签订一次,并制定了考核打分细则,每年年底由市政府带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下发通报,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和总结表彰;青州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书,并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实绩综合考核内容。以上两个地方由政府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进行考核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文物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了文物安全责任制。同时,我局还发现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有的文物行政部门违反《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未接到我局的批准文件,擅自允许有关单位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或馆藏文物,这种越权行为影响了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必须立即加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