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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对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情况。一季度,全省共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起,涉及单位均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局向案发地文物行政部门下达了督办函或督查意见,责令违法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了依法处理,未对文物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枣庄市文物行政部门未按我局要求及时上报奚仲造车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施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一季度,我局共受理群众举报8件,均依法进行了督办,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均按要求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是,个别文物行政部门未按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还有的文物行政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不及时。
  文物行政执法是《文物保护法》赋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设区的市及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均有权并有责任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但是,我局在近期对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的督办过程中发现,有的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后,出于种种顾虑,仅以口头方式制止违法行为,不依法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的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后,不立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而是一味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待得到批示后再进行查处,错过办案的最佳时机,使国家文物受到损失,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同时也反映出有的文物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欠缺,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另外,还有个别文物行政部门未按照《山东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鲁文物〔2008〕19号)、《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试行)》(鲁文物〔2010〕21号)等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情况,存在隐瞒不报的现象。
  存在上述行为的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和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凡不按要求纠正以及因此造成文物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我局也将通过举办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业务培训班等方式,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素质。
  三、文物安全事故情况。一季度,全省新发生各类文物安全事故4起。其中,盗掘古墓葬案件3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1处;倒卖文物案件1起,涉及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0件,一般文物28件。目前,4起案件中1起已经结案,其余3起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上述事故发生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均上报了有关情况。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仍然有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第一时间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甚至隐瞒不报,造成信息不畅通,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这种情况的文物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加以改正,按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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