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
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根据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及“三无”船舶等严重违规渔船,一律扣港处理。
5、对发生的海上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现场无公安边防执法人员的,应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回港后按照有关协作办案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6、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省跨界定置作业渔船的查处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渔船,切实维护好我省渔业生产秩序。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向外省跨界定置作业渔船宣传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政策,使其充分认识违规行为的危害,规劝其主动撤离我省海域。同时教育我省渔民避免发生纠纷,如果发生渔业纠纷,应及时上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坚决杜绝用武力或其它不理智行为解决纠纷。
(三)加大海陆管控,查处违规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区局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在会同公安边防等部门加大海上执法力度,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加强陆地港口管理,做好对非法渔获物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及管控,切断跨界定置作业的供销渠道,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认真执行《
渔业法》、《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使用一般程序执法文书),统一处罚标准,确保公正执法。对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违反执法程序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