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渔船IC卡电子证件工作的通知
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证件信息化管理,实施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电子证件制度,实现渔船基本信息有效整合,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我厅决定,将在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全面普及使用渔船IC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我厅成立海洋捕捞渔船IC卡电子证件工作领导小组,王守信同志任组长,孙华、刘克宽同志任副组长,刘均政、马兆江、沿海市渔政渔港处(科、站)长及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此次IC卡电子证件的具体实施与组织落实工作。工作组成员:丁旭光、刘冬惠、省船检各分局局长、县(市、区)渔政站长、船检站长。
二、实施范围
凡是在我省沿海范围内核准登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近海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海洋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均需配备IC卡,其效力与纸质捕捞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实施原则
对每艘海洋捕捞渔船的船检和捕捞许可证电子档案进行数据交汇,三证相符渔船予以配备IC卡,实行“一船一卡一号”制度,即每艘渔船须配备一张IC卡,每张卡具备全省唯一的IC卡编号和识别标示,相当于该渔船身份证件,具有标示该船特征唯一性和证件合法性的作用。
四、实施安排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起,至4月30日,务必将本辖区内渔船所需配备IC卡,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写卡权限、审批程序与操作规程,逐船逐卡发放到渔民手中。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发放或写卡的,需写出书面材料上报省厅说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渔船IC卡的配备与实施工作,积极组织,认真部署,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将这项全新工作抓好抓实,全力争取有关渔船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认真做好渔船IC卡的发放与写卡任务落实,确保四月底前完成渔船IC卡的配备与发放,做好今年五月份起在我省海洋捕捞渔船中全面普及IC卡的具体应用工作,保障IC卡在渔船管理中发挥出高效便捷的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