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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各级用户账号要在登录后主动修改密码,不得利用原始密码处理相关业务,其用户名和密码只允许本人使用,禁止泄露或交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操作员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系统信息安全的行为,如发现系统与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二条 “在线版”、“离线版”、“触摸屏终端程序”均采用服务器注册方式,每套软件只能对应一台计算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IC卡持卡人为渔船所有人,持卡人应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渔船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机构依照渔船证件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写、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冒领IC卡的;
  (二)使用假冒或无效IC卡,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三)未携带IC卡和合法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IC卡的;
  (五)IC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给予发放IC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更改IC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给予发放IC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发放IC卡的;
  (三)不按规定将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写入IC卡的;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行政处罚信息不如实写入IC卡及故意隐瞒、添加与行政处罚不相符信息的;
  (五)违规办理IC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IC卡基本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IC卡号、渔船编码、捕捞许可证编号、检验证书号及有效期、登记证书号及有效期、检验登记号、船舶呼号、船籍港、船舶种类、船体材料、建成日期、造船厂名、主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船登记尺度(包含船长、型深、型宽)、主机情况(包含主机数量、型号、额定功率)、船员配备情况(包括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登记吨位(包括总吨、净吨)、渔船所有人名称及地址、许可证签发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渔船照片、年审记录、检验记录、违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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