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变更渔船检验信息,上传至省渔船检验局,由其将数据库提交至后台服务器,变更基本内容库内容(变更内容以不同颜色字体显示),待省渔政机构接受捕捞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捕捞许可证数据库提交到软件开发公司,并由省渔政机构将渔船基本信息写入IC卡。
(二)渔船年审时,由渔船所在地县、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和东营市)级渔政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年审信息写入IC卡。
(三)渔船年检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检验信息写入IC卡。
(四)渔船违规被行政处罚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利用执法终端将违规事项内容写入违规渔船IC卡。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仅限于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使用,不得转让、租赁或转借。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年审、检验或遇到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卡。
第二十四条 渔船年审信息、年检信息必须通过台式读卡器写入IC卡,行政处罚信息必须通过执法手机写入IC卡。
第二十五条 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必须保留五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可凭IC卡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自助查询设备查看卡内基本数据、检验、年审、违规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所有人应妥善保管、使用IC卡,如遇不能读写、污损或残缺时,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新。若是质量问题,应由发卡机构重新补卡;若是因渔船保管、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应由持卡人承担补卡费用。
第二十八条 IC卡内信息与捕捞许可证 、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载明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证件内容为准,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渔船管理机构及时查明原因,修正相关内容,收缴原卡,重新发卡。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和各级业务操作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及规定权限对IC卡进行相关操作,禁止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