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五)渔业船舶渔具渔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证明;
(六)船检机构开具的已拍照渔船电子照片证明。
第十五条 IC卡申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淘汰渔船IC卡(跨省购置渔船除外),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符合规定的,由省渔政机构核发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第十六条 IC卡换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购置渔船IC卡,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由省渔政机构核准后将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第十七条 IC卡同步程序
渔船所有人在取得纸质捕捞许可证件后,由当地渔政机构,利用台式读卡器将原船IC卡数据信息同步即可。
第十八条 IC卡的注销
(一)跨县(市、区)和跨市购置渔船,购置方在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由购置方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被购置渔船IC卡连同捕捞许可证逐级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二)渔船因转产报废、制造而淘汰渔船的,应由申请方将被淘汰渔船相关证明材料(转产报废渔船除外)及捕捞许可证和IC卡同时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IC卡的报失与补发
(一)渔船丢失IC卡的,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挂失申请,书面说明丢失理由及简要过程,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厅予以补发。
(二)渔船报失IC卡有正当理由并符合发卡条件的,由省厅予以补发,渔船所有人承担补卡费用;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不予补发。
(三)渔船无IC卡或在申请报失与补卡期间,渔船所有人可持规定的有效证书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卡或未办卡证明从事渔业捕捞生产。
第二十条 渔船无IC卡或IC卡内违规处罚事项未办理结案的,一律不得办理该渔船购置、注销、淘汰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手续。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IC卡信息变更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