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IC卡的设计
(一)正面上方为“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中间为“智能信息卡”,下方为卡号。
(二)IC卡编号为12位,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三)背面最上方为书写船名号位置,中间为持证须知,下方为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九条 IC卡使用年限为5年,在捕捞许可证期满换发时,应在期满换发新证时重新换领新卡。
第十条 省厅具有渔船IC卡信息的最终确认权,其申请办理与海洋捕捞渔船许可证申领程序同步。
第十一条 IC卡信息读写权限
(一)基本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读取权限,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下称省渔政机构)或其委托的渔政机构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写入权限。
(二)年审信息:各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读取权限,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及东营市)、县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写入权限。
(三)年检信息:省、市、县级船检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管辖渔船年检信息的读写权限。
(四)违规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对渔船违规信息的读取与写入权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IC卡的审批发放与捕捞许可证领取同步,分为申领、换领和同步三种程序。
(一)制造、更新改造(包含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和跨省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申领程序;
(二)跨市购置和市内跨县(市、区)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换领程序;
(三)本县(市、区)内购置、变更船名号、变更作业类型、变更主机型号、变更船籍港、变更主尺度等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刷卡同步程序。
第十三条 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件时一并申请IC卡。
第十四条 渔船所有人申请IC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身份或企业证明;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