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广普及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的使用,我厅制定《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渔政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行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的使用,根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登记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IC卡是专门用于管理和存储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的电子智能卡。
第四条 IC卡基本信息与渔船证件内容信息一致,并具有与纸质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一船一卡一号。
第六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是渔船IC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渔船IC卡的制作、审批、发放、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权限
第七条 IC卡的主要功能
(一)主要记载渔船基本信息、捕捞许可内容、渔船检验数据、渔船登记内容、年审事项(渔政)、年检事项(船检)与违规记录等功能;
(二)具有可读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