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对各市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以下简称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同时,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 40%予以返还。
(一)省与市收入范围。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省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1.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返还的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哈大铁路建设期间上缴的税收收入,按规定属于省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市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
1.市上解省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省市共享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省市共享税收基数。各市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各市的省市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各市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一市一率。公式如下:
某市基期年上划省级其享税收基数
某市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100%
某市基期年省市共享况收基数
各市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的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核定。
2.市上解省财力的确定。各市当年省市共享税收收入乘以市上解省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市应上解省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市上解省财力=某市省市共享税收收入×某市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
(三)省对市上解省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 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省对某市上解省财力增量返还=(某市当年上解省财力-某市上年上解省财力)×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