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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辽政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各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对我省市县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省市共享税收市县分享比例偏低,影响市县政府组织共享税收的积极性等。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使全省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兼顾省、市、县既得利益,适当下移财力的原则。在确保省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将省级财力适当向市以下特别是县倾斜,并保障在各市县之间的相对均衡、合理分配,推进市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速发展。
  3.简化程序,运行安全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规避道德风险,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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