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具体差额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岗位和薪级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
五、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