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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紫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的相关要求。

  (四)蓝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及其他湿地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河道断面形式、河(湖)底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蓝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相关要求。

  (五)黄线控制

  依据镇总体规划,划定镇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明确镇黄线的控制点坐标,规定镇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

  黄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得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明确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等。除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新建地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

  镇已建设地区可参照相关要求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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