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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

  第六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

  第八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十条 “五线”控制

  “五线”是指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其控制内容应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红线控制

  确定镇区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等控制要求;确定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等控制要求。

  地形高差复杂地区的主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

  (二)绿线控制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和绿带)、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控制指标与建设要求。对位于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的要求。

  (三)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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