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村〔2010〕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推动我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城乡规划管理研究中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
第三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第四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