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基本条件

  (一)《办法》所称“卫星城市试点镇”,是指余姚市泗门镇、慈溪市观海卫镇、奉化市溪口镇、宁海县西店镇、象山县石浦镇、鄞州区集士港镇、江北区慈城镇。

  “中心镇”是指余姚市梁弄镇、余姚市马渚镇、慈溪市周巷镇、慈溪市逍林镇、奉化市莼湖镇、宁海县长街镇、象山县西周镇、鄞州区咸祥镇、鄞州区姜山镇、北仑区春晓镇。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如有变化另行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是指浙江省《居住证》和《暂住证》持证年限可累加。

  (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是指在本市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是指在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是指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含(甬政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的外来务工人员“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以上。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以上(含3年)”,是指在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含(甬政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的外来务工人员“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以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