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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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