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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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