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府法办字[2010]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了《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决策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格
(一)实施行政决策的主体符合要求,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二)实施行政决策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决策。
(三)行政决策的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二、程序合法
(一)按照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决策。
(二)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举行听证。
(三)对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部分 材料归档标准
一、调查研究阶段
(一)有调查研究报告,包括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有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