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10】5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以及4月26日省政府召开的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做到应撤尽撤。做好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核准保留工作,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要对本单位的人员、资金、资产以及债务债权等情况进行详细摸底,经市监察、审计、财政、编办等部门审核后,于5月5日以前将本单位注册名称、单位地址、部门职责、人员编制、资金、资产以及债务债权等详细情况行文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核准保留。撤销修水县政府、瑞昌市政府、浔阳区政府、都昌县政府、湖口县政府、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其他县(区)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如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做到应撤尽撤。
(二)规范处置资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规范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