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32号)和《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老工伤人员的定义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
二、纳入统筹的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企业中,经鉴定达到1--10级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已经与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了结工伤待遇的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纳入统筹支付项目
(一)伤残津贴: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因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七)丧葬补助金:经鉴定达1--4级的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伤人员,先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