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局属市级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宣〔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采取“禁、限、严、查、律、曝”六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4类广告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按照《通知》要求:一是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报刊、广播电视、市内网站和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治疗性病、恶性肿瘤、乙型肝炎等疾病的医疗广告。二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在人民广场、江北机场等6个重要区域,解放碑、观音桥等5大商圈,机场路、内环高速等15条重要路段,公共交通工具内外部、轻轨立柱、轻轨车站等交通设施上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的医疗广告。
二、认真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切实把好审批“准入”关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依法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对《通知》所禁止的医疗广告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三、认真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