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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

  3、制定完善的预制场地相应的管理制度,施工、监理人员统一着装,并且区分明显。
  三、预制场建设管理程序要求
  (一)场地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在场地建设之前,应按照标化工地建设有关要求制定预制场地的总体建设规划,包括:预制场位置、占地面积、各作业区、场内道路平面布置图、场地硬化、排水设施布置、水电设施设置及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预制现场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和梁板运输、架设专项安全方案等。预制场地建设规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预制场地建设。
  (二)场地建设验收制度
  1.预制场地建设完成,施工、检测设备标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用表格式见附件2)。
  2.建设单位须将验收结果在10日内抄报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
  (三)首件构件验收制度
  1.预制场开始预制时,应先进行首片构件的试制。首片构件预制完成,施工单位应对试制的工艺、工序情况及主要控制指标(包括:预制梁的外形尺寸、砼强度、弹性模量、梁板张拉力、伸长量、压浆、砼保护层厚度、上拱度等)的检测结果进行书面总结,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预制工作。
  2.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3.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加强对首件预制构件验收的管理工作。
  四、委托加工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在土地征用困难、临近有符合要求的构件加工厂、道路运输方便等情况下,可申请进行委托加工混凝土构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构件加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技术力量满足要求。并对加工、运输构件过程的安全做全面的评估。
  (二)施工单位将加工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拟委托加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等报监理单位审核(见附件3),监理单位应认真进行审核,并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加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监理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与加工单位签订加工合同,加工合同应报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委托进行结构构件的外加工。
  (四)建设单位应将外委加工审核结果抄送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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