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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地管理,充分发挥构件集中预制设备利用率高、技术力量强、现场易管理、质量易控制的优势,提高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确保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各标段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地数量,要求各类构件集中预制,禁止构件(包括小型构件)零星预制,确保各类构件的质量。
  (二)高速公路、平原微丘一级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Ⅰ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山岭重丘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三级及以下公路的预制场按照GⅢ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大中型水运项目预制场按照SⅠ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小型水运项目预制场按照S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详见附件1)。对于山岭重丘高速公路的个别标段,确因构件预制场地、运输等客观条件所限,可以按照GⅡ类预制场要求进行建设,但须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同意。
  (三)对于标段预制构件数量达不到规定的预制数量下限要求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相邻标段合并预制。建议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即予以明确。
  2.委托专业构件加工单位进行委托加工。
  3.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预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但此类预制场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一个标段不得超过一个。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混凝土构件的预制方式以及预制场地、人员设置要求、场地标化建设要求。监理、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响应,并在报价中对有关费用充分考虑。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将预制场的检查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落实,将预制场的建设、管理作为项目劳动立功竞赛、评比等的重点内容,以促进预制场地的规范化管理。
  (六)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制场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预制场地标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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