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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指导下,广泛推行政府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药品价格的合理形成。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继续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研究制定加价率的控制办法。按国家统一部署,2009年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鼓励各地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包括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耗材)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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