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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1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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