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温州(洞头)中心渔港后方陆域配套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发改农经〔2010〕283号)
洞头县发改局:
《关于要求审批温州(洞头)中心渔港后方陆域配套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洞发改〔2010〕15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温州(洞头)中心渔港后方陆域配套一期工程。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温州(洞头)中心渔港是浙南重点建设的渔港之一,经过多年的建设,水工部分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渔港的陆域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影响了渔港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加快温州(洞头)中心渔港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渔港功能,集聚渔业产业,提升产业层次,盘活渔港经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渔业结构调整,提高渔业综合效益,建设温州(洞头)中心渔港后方陆域配套一期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
二、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于洞头县东屏镇中仑村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场地回填11万立方米(回填面积20516.7平方米),建设渔业管理用房4500平方米、水产品交易市场5786平方米,附属用房699平方米以及道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970万元。资金来源:省渔港建设补助资金补助1000万元,其余由洞头县财政筹措解决。
五、环境保护和政策处理
请根据浙土资预〔2010〕001号和洞环管〔2010〕11号文的批复精神妥善做好土地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项目法人和建设期
该项目法人为洞头县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期为2年。
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送审,并在初步设计报告中明确招投标方案。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