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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通告
(通政通告[2010]5号)


  为加强通辽市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工作,推进新城区建设步伐,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通党字[2008]20号文件推进新城区在过渡期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的补充意见》(通政字[2010]4号)有关规定,对新城区的规划建设区域予以调整,由辽河大街向北扩展到双合尔大街,向东扩展到环城东路,向西扩展到保康路,增加规划建设面积9.3平方公里,新城区规划区域总面积为2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储出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尚未征收的土地上所有新建项目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征求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意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农用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即耕地不得变林地),不得在农用地上构筑建筑物,欲建设蔬菜大棚的,按照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特色农业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市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对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了调查、测绘、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均属违章建筑,一经发现,责令自行拆除清理;逾期拆除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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