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48号)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二、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
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困难学生在提供参保所需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居民医保参保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参保申请。
(二)学校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将有关资料统一送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