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10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
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范围为:
1、新办商贸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二、实地查验的方法: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三、实地查验的内容: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
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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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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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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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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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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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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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新办商贸企业 □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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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前12个月累计申报应税销售额
| 年 月至 年 月
共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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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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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
| 产权证明 □
| 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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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详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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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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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声明:查验报告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查验人员: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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