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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管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在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以及保管能力等条件下,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符合入市条件的,可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尚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依照规定应及时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后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加强粮食加工管理。从事以粮食、油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加工的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油料、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三)加强粮食储存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粮食必须储存在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仓房或简易仓房内,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存方法,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规定,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销售。

  (四)加强粮食销售管理。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除办理工商登记外,还要承担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的义务,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五)加强粮食统计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推进粮食管理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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