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粮食局 2010年3月22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粮改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市粮食工作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结合全市人口数量、易灾程度、市场粮价波动等因素,我市储备粮核定规模为1.3亿公斤,市、县两级分别为5500万公斤、7500万公斤,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为600万公斤。截至目前,全市建立市级储备粮2000万公斤、县级250万公斤,规模较小,数量不足;油脂储备空白。要加快建立和充实粮油储备,力争3-5年时间内,使地方储备粮油整体规模达到核定水平,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非常情况下的市场粮油供给。同时,要加强现存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强化粮食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粮食预警机制,强化应急措施,增强应急能力,粮食应急预案不仅要具有时效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指挥联络系统,完善应急加工、销售网络及其它相关配套措施,形成上下衔接、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粮食供给应急体系。一旦出现重大灾情、市场粮价出现重大波动,迅速启动预案,确保粮食市场供给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明确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全市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切实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