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一)开展自查。6月30日前,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全市在建和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全市房地产、建筑企业要组织自查。自查结束后,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二)组织检查。7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典型案例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结加强房地产、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要不断强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各类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通过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建筑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建筑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
(三)总结表彰。在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以拍卖监管为切入点,全面加强房地产、建筑市场监管
要按照《
拍卖法》及国家工商总局《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参与土地竞拍活动的监管,严格审查竞拍人主体资格证明、资质条件、资金来源等备案材料,对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相应资质条件或假借他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参与竞拍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取消其竞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