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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在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努力做到服务上门。各地区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落实流动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集中居住点、企业和市场,要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挂牌公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与人口计生部门协定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随时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真正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要畅通流动人口投诉渠道。通过设立流动人口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等,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

  六、建立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

  依托全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WIS)系统,加快建立全区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做到信息互联共享。特别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信息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要互相交换、互为补充,形成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制度,设定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规统计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以房管人、证件代管”等有效管理形式,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农民工办的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调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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